张斌 律师

中越法律比较研究 · 2026-10-12

中越商事仲裁:约定仲裁与跨境执行的关键边界

中越仲裁条款应同时确定可仲裁性、机构、仲裁地、规则版本和执行路径。本文区分国内撤裁与外国裁决拒认,并说明中国新仲裁法和VIAC2026规则带来的时间与程序变化。

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中越合同约定仲裁时,仅写“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往往不足以完成安排。企业需要同时确认争议是否可仲裁、机构是否明确、仲裁地及规则是什么,以及裁决最终准备在哪里执行。开庭城市、仲裁机构和裁决归属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凭直觉处理。

本篇比较越南现行《商事仲裁法》与已于202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新《仲裁法》。机构规则另有自己的适用日期,合同模板应同时更新法律与规则两个层面。〔法源1〕〔法源2〕

仲裁条款先核争议范围和合意

越南《商事仲裁法》第2条涵盖双方商事活动争议、至少一方从事商事活动的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劳动、消费者等特殊主体事项仍需进一步判断,不能只因合同由企业签订,就认定所有争议均可交商事仲裁。〔法源1〕

第16、18、19条分别处理协议形式、无效和独立性。书面形式可以包含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及诉答交换等情形;合同本身发生效力争议,不当然使仲裁条款一起失效。不过,具体协议是否成立、签署人是否有权、争议是否落入范围,仍须按事实核实。

中国新法第27—31条也规定书面合意、特定默示确认、协议独立性和效力异议。第29条下,机构约定不明且不能补正,仍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复制模板时应核机构准确名称、规则及事项范围,不宜用“由当地仲裁部门处理”等无法可靠定位的表述。〔法源2〕

开庭地点不足以决定裁决归类

越南法第3(8)条和第11条已经使用争议解决地点这一要素,并区分其与实际举行会议的地点。但第3(11)—(12)条对外国仲裁及外国仲裁裁决,仍保留依外国仲裁法成立的分类维度;即使裁决在越南作出,也可能属于外国仲裁裁决。〔法源1〕

中国新法第81条则明确仲裁地与程序准据法、监督法院及裁决归属的联系,第88条衔接外国裁决承认执行。两国虽然都涉及地点因素,制度效果不能直接等同。拟由外国机构管理、在越南开庭或作出裁决的交易,尤其应单独分析归类、监督法院和承认路径。〔法源2〕

这项分析宜在签约时完成。如果条款只考虑旅费、语言或会议便利,而没有考虑裁决归属与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争议发生后可能面对原先未预计的司法程序。境外财产分布改变时,争议策略也应重新核查。

临时仲裁与法院支持不能照搬

越南普遍承认临时仲裁,但第62条设有裁决登记接口,申请登记期限为一年。中国新法第82条则仅在规定的涉外海事和特定区域登记企业之间的涉外争议等条件下允许特定临时仲裁,并有组庭后三个工作日的备案要求,不能概括成中国境内一概自由临时仲裁。〔法源1〕〔法源2〕

越南2025年修法后的第7(3)条,又将一般法院支持事项列入区域法院,将裁决撤销、临时仲裁登记交法定特定省级法院。请求保全、协助取证或其他支持时,应核具体事项与指定法院,旧版“仲裁支持一律由省法院办理”的概括已经不够准确。〔法源1〕

提出仲裁请求还应核第33条通常两年的仲裁时效,不能与后续撤裁或外国裁决承认的申请期间混用。〔法源1〕

程序推进期间还要注意及时异议。越南第13条设异议权失权规则,企业发现管辖或程序问题后,应依适用规则及时提出并保存记录;不能先继续完整参加程序,再把早已知悉的问题留作裁决不利时的普遍补救。

国内撤裁与外国裁决拒认是不同程序

越南第68—71条规定国内裁决撤销,第69条申请期间为三十日。法定事由涉及仲裁协议、组成和程序、超越权限、伪造证据或仲裁员受利,以及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等;第71条同时规定法院不重审实体争议。因此,不能从“基本原则”几个字推出任何实体法律错误均可撤裁。〔法源1〕

中国新法第72条已把撤裁期限改为三个月,不能继续沿用旧法六个月。一般撤裁、涉外撤裁的事由又分别见第71、83条,不能把国内案件中的具体事由作为所有涉外或外国裁决的统一清单。〔法源2〕

外国裁决在越南的承认执行,则依民诉法第451—463条处理,申请期间通常为三年。第459条包括协议效力、适当通知和陈述机会、越权、组成程序、约束力及有权国家撤销或停止等拒认事项,并审查不可仲裁性和越南法律基本原则。这一程序与三十日国内撤裁不能混用。〔法源3〕

《纽约公约》第五条并未将普通实体错误或一般“隐瞒证据”列为独立拒认事由。中越加入公约也不意味着当然互认,仍须考虑商事、互惠等声明和法定审查范围。企业应分别准备仲裁协议、通知送达、陈述机会及裁决状态等材料。〔法源4〕

紧急临时措施不等于紧急仲裁员制度

越南法第48条以下允许仲裁庭及法院依权限采取临时紧急措施,但这本身不等于设立组庭前紧急仲裁员。VIAC2026规则第29条仍规定仲裁庭的措施权限,不能从其他机构有紧急仲裁员制度,倒推出VIAC存在同样机制。〔法源1〕〔法源5〕

CIETAC2024规则第23条及附件三、SHIAC2024规则第25条提供紧急仲裁员路径。不过,机构程序允许申请,与相关决定能否在中国或越南获得司法强制执行,是两个判断。资产保全计划应核适用法和法院权限,不能把机构决定写成当然可跨境执行的命令。〔法源6〕

VIAC新旧规则与简易程序要看日期

VIAC2026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原则上适用于新启动程序,已经开始的案件继续适用2017规则,其他约定依规定处理。第24条及附件二的简易程序还区分仲裁协议在新规则前后订立:旧协议涉及组庭通知前同意,新协议适用规则内推定同意和主席决定机制。〔法源5〕

金额门槛由机构在提交申请时的官网公布,不能把旧书固定数字长期写进案件预算。保密与异议权失权又分别见第42、43条。企业收到仲裁文件时,应立即登记收到时间、协议日期、适用规则和答辩节点,而不是只将文件转交业务负责人等待内部协商。

一份可用条款,应与通知地址维护、证据留存和财产执行计划配合。现有规范能够支持程序风险识别,但不能证明越南撤裁率必然更高或某机构裁决更易获承认。没有口径一致的案件分母和完整裁判理由,个别成功或失败案例都不宜转化成概率承诺。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商事仲裁法》60/VBHN-VPQH,第2—3、7、11、13、16、18—19、33、48—50、62、68—71条:官方公报全文;4645/VBHN-BTP实施法令合并本。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CongBaoCP/VanBan/2025/8/45852/58240-1-20251095-109660-vbhn-vpqh.pdf
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5/8/4645-vbhn-btp.pdf

法源2 中国2025年修订《仲裁法》,重点第3、27—31、71—73、81—83、88、96条:司法部全文。
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t/2025nzt0120/xcgvxxddzcf/202509/t20250915_525094.html

法源3 越南《民事诉讼法典》21/VBHN-VPQH,第451—463条,尤其第459条:官方公报全文。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3/6/cong-bao-so-134-ngay-28-02-47033_1772786037_signed.pdf

法源4 《纽约公约》第五条:联合国贸法会公约文本入口;中越加入状态和声明:联合国条约保管机关记录。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chapter=22&clang=_en&mtdsg_no=xxii-1&src=treaty

法源5 VIAC2026规则:机构发布及过渡通知、正式越文规则,重点第24、29、42—43条及附件二。
https://viac.vn/tin-tuc-su-kien/quy-tac-to-tung-trong-tai-viac-2026-n2486.html
https://viac.vn/images/Arbitration/Administered-of-Arbitration/Rules-of-Arbitration/VIAC_Rules_2026_1_July_2026_-_FINAL1.pdf

法源6 CIETAC2024规则,第23条及附件三;SHIAC2024官方规则,第25条及临时措施章节。
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25022
https://shiac.org/api/fileOperation/download/XshXyhVLT43cRWetXJasqw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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