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律师

中越法律比较研究 · 2026-10-12

中越法院与检察制度:怎样找到正确的救济入口

法院组织层级、案件管辖和审判次数是不同问题。本篇说明越南法院及检察改革、判例适用和规范审查,与中国制度作功能比较,帮助企业先识别程序,再寻找正确的受理机关。

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企业发生纠纷时,首先需要知道请求由哪个机关处理、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熟悉中国诉讼制度可以帮助整理证据和识别问题,但越南的组织层级、案件分工与执行机关有自身安排。把中国的一张法院层级图翻译成越文,无法完成程序选择。

2025年以来,越南法院和检察组织已有结构调整。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本文依据改革后的目标条款说明制度入口;具体案件仍需结合案由、当事人、标的和地域确定管辖。

组织层级不等于案件要审几次

依2026年82/VBHN-VPQH号法院组织法合并文本〔法源1〕,越南普通法院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区域人民法院,另有军事法院以及法律规定的专门法院。原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作为独立组织层级保留,上诉审判机构的配置应按新法读取。

区域法院的khu vực应译作“区域”,不能沿旧组织图重新叫作县级法院。企业材料中的旧法院名称,也需要结合案件移交和程序过渡核对。至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在哪一级一审,应继续查程序法,不能沿用“涉外案件一律由省级法院初审”的概括。

中国普通法院组织通常概括为四级,两审终审。这个例子本身说明,组织层级与审判次数并不相同。越南的上诉审、审判监督审查及基于新事实等法定事由的再审,也不能都当作普通第三审。

法律设立专门法院与已经实际受理需要分别查证

某类专门法院获得法律依据,是一个确定的制度节点。其具体地域、案件范围、过渡分工、人员配置和实际受理,还可能需要配套或其他事实证明。

因此,看到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院的法定设置后,不能直接认为任一金融合同争议都已可以在那里起诉。合同中的法院选择,必须结合该类案件是否允许协议管辖、法院权限和实际程序条件判断。

企业可以把制度变化写入诉讼准备清单:现有法院名称、依法对应的地域、案由与级别分工、递交方式,以及旧案是否已经移交。不能只保留一份数年前的律师报价或办事指南作为依据。

检察监督的存在不等于接管民商纠纷

越南检察机关承担公诉与司法活动监督职能。14/VBHN-VPQH号检察院组织法合并文本〔法源2〕第27—28条涉及行政、民事、商贸、劳动案件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提出抗诉或建议,各有法定权限和程序条件。

中国检察制度同样包括对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的法律监督,并不局限于刑事公诉。两国都有监督机制,可以作为制度识别上的共同点;何时参加、何人可以申请、意见具有何种效力,则不能直接类推。

检察意见不意味着法院当然接受,也不说明国家已成为企业合同的代理人或交易一方。没有同口径案件样本时,不能进一步判断一国检察机关“更频繁干预”,更不宜把机构参与本身当成诉讼结果预测。

判例要读法律问题和关键事实

越南最高法院公布的Án lệ,来自对生效裁判中法律论证、处理方案的筛选。它与所有公开判决不同,也与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决议不同。

04/2019/NQ-HĐTP号决议〔法源3〕第8条要求研究、适用相似法律情形的判例,不适用时说明理由;2025年相关修正没有将此改成任意选择。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也要求类似案件参照,并作为裁判理由引用。因此,“越南必须用,中国可用可不用”的二分并不准确。

实务检索应对照关键事实、法律问题、适用时期、所引裁判内容以及是否已被废止。只找到一个相似标题,尚不足以支持己方案件。判例制度的存在,也不足以说明越南转为普通法体系或证明某种司法效果排名。

规范问题与具体行为救济应分别安排

企业可能同时认为一项行政决定违法、其依据的规范又存在问题。这时需要区分具体行为的诉讼或行政救济,与规范解释、审查、纠正程序。

越南宪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分配了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权限,但并不因此产生普通民商事当事人可当然启动、由独立宪法法院撤销法律的一般诉权。中国备案审查建议渠道也不同于普通诉讼中的撤法请求。

重要的是分别保全程序期限。提出审查建议、向机关反映问题或等待规范解释,不能未经依据就被视为暂停起诉、上诉期限。即使某项规范后来被纠正,既有合同、行政行为或裁判的后果,仍需按具体程序及过渡规定判断。

取得裁判之后还要找到执行入口

越南国家民事执行核心体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与中国主要由法院组织民事强制执行的结构不同。区域执行室又不等于与省级机关平行的独立县级机关。企业选择救济方案时,应同时考虑裁判将在哪里变成可实际实现的债权。

这种组织分离是可以确认的制度差异,不能单独证明执行更强或更弱。执行依据是否有效、对方有无财产、担保权和优先顺位、承认程序是否完成,通常需要分别检查。有关跨境裁判和实际执行,本系列第33篇继续展开。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法院组织法82/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4、47、49a、55、59条及修法脚注。
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6/3/82-vbhn-vpqh.pdf

法源2 越南检察院组织法14/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2、27—28、40条。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3/4/14signed-17726174996481566907559.pdf

法源3 04/2019/NQ-HĐTP号判例规则及02/2025/NQ-HĐTP号修正签署本,第8条适用义务与2025年修正范围。
https://vbpl.vn/TW/Pages/vbpq-toanvan.aspx?ItemID=135734
https://vbpq.toaan.gov.vn/webcenter/ShowProperty?nodeId=%2FUCMServer%2FTAND363522

法源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组织类型和监督职权的功能对应。
https://xzfy.moj.gov.cn/c/2021-01-06/487594.shtml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10/t20181026_396824.shtml

法源5 中国指导性案例工作实施细则,第9—12、15条,参照与引述方式。
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57832

法源6 越南106/2025/QH15号民事执行法,第17、32、115—116条,组织及生效过渡。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1/23/106signed-1769138719665511309712.pdf

使用说明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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