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中国企业在越南设立公司、签署土地合同或处理争议,常会把法律咨询、公证、翻译和跨境认证一并交给服务机构。委托可以统一协调,法律资格却需要逐项检查:谁有权出具越南法意见,谁能参加法院诉讼,什么文书需要公证,哪些文件可以使用附加证明书,各有独立依据。
2026年中越之间开始适用Apostille安排,缩短了适用范围内公文书的认证链。但接收机关需要的材料、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签字人的授权,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确认。把服务资格与文书用途分开,才能减少重复办理和交割时退件的风险。
选律师要同时看个人与机构
越南律师资格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加入律师公会及律师卡等环节。外国律师的执业许可又属于另一套资格安排。企业核查时,应把服务合同上的机构、实际出具意见的人和拟参加诉讼的人对应起来,避免仅凭律师卡、中文能力或国际品牌判断全部业务范围。
越南《律师法》第70条允许外国律师机构按法定范围开展咨询,并聘用越南律师提供越南法咨询;但对以该机构名义安排外国律师或所聘越南律师担任法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权益保护人,设有明确限制。第76条允许外国律师咨询外国法和国际法;咨询越南法则须持越南法学学士学位,并满足与越南律师相应的全部要求。〔法源1〕
中国的功能对应制度,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一般规则下,其业务范围排除中国法律事务,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外国法、国际条约惯例咨询及委托中国律所等业务须依列明范围开展。两国对机构形式、当地律师受雇和本国法咨询的安排不同,不能把在一国成立的服务模式直接搬到另一国。〔法源3〕
设立门槛变化不等于业务范围扩大
越南66.16/2026/NQ-CP号决议调整了律师机构的部分条件和材料。其中,旧规则关于两名外国律师连续12个月内至少183天在越执业的组合门槛已经调整,保留至少两名外国律师在越执业的承诺与保证。外资分支、公司获设立许可后60日内登记、完整材料受理后一般7个工作日处理,也有专门规定。〔法源2〕
这些规则具有适用条件和期限,后续替代关系仍须核验。更重要的是,成立机构的条件变化,没有取消《律师法》第70、76条对业务的限制。跨境交易咨询、越南法意见、法院代理及公证,宜在委托范围中分别写明负责机构、签署人、资格依据和需要另行聘请的服务。
公证的效力要回到具体条款
越南46/2024/QH15号《公证法》自2025年7月1日施行,106/2025号法律涉及的修改自2026年7月1日生效;已经公布的04/2026/QH16号修法要到2027年1月1日才生效,不能提前作为现行义务使用。〔法源4〕
现行法第2条将公证规定为公证员对交易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的公共服务。第6条分别处理文书生效、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及证据价值,第7条涉及越南语要求。证明认证制度中的副本证明、签名证明等,还要按照证明对象适用相应规则,不能认为每一种证明都完成了同等程度的交易合法性审查。
中国《公证法》同样涉及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效力,但第37条对赋予特定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另有条件。越南普通公证合同“对相关当事人具有履行效力”的表述,不能直接套用这一中国制度。无论在哪一国,公证均不免除对公司代表权限、土地权利和交易资格的独立核查。〔法源3〕〔法源4〕
附加证明书究竟证明什么
越南于2025年12月31日交存加入Apostille公约文书,公约对越南于2026年9月11日生效;中国的生效日为2023年11月7日。越南驻广州总领馆2026年9月10日公告说明了中越适用安排。办理时仍应核对公约状态、双边关系及主管机关信息。〔法源5〕
附加证明书主要确认公文书上的签名、签字人身份及印章等形式事项,并不证明基础交易的内容真实、合法。商业合同本身、该合同的公证书和政府登记证明,性质各不相同,不能因它们都用于商业项目就作同一处理。
公约对外交领事文书,以及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活动的特定行政文书设有排除。企业应先确认文件是否落入公约范围,再确认接收方需要原件、认证副本还是译文。附加证明书也不能补救已失效的授权、错误的公司名称,或本应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批准。
从接收用途倒排办理顺序
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向实际接收机关确认用途和材料要求,再决定是否公证、是否办理附加证明书,以及译文由谁制作和证明。文件有效期、姓名拼写、登记号码、签署日期与授权链应保持一致;基础文件变更后,还要重新确认原有证明能否继续使用。
已有条约豁免时,不应机械增加认证。1998年中越司法协助条约第29条对适用该条约且符合签署、印章条件的文书规定认证豁免,但其范围不能扩大成一切公司登记和商业交易文件均免认证。〔法源6〕 企业最终应保存的是“这份文件为何可被这一机关用于这一事项”的依据,而不只是一张已经办好的证明。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律师法》:65/2006/QH11正文及20/2012/QH13修正全文,重点第17、20、70、76条。
https://chinhphu.vn/default.aspx?docid=29875&pageid=27160
https://chinhphu.vn/default.aspx?docid=164961&pageid=27160
法源2 66.16/2026/NQ-CP号正式公报,第17—19条及附件I.10;机构登记与外国律师条件。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4/23/469362-1776916119_v1_1776917030_signed.pdf
法源3 中国功能对应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条;公证法,第2、11、33、36—39条。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1759&Query=
https://xzfy.moj.gov.cn/c/2021-01-06/487828.shtml
法源4 越南公证与证明认证:46/2024及106/2025合并公报,第2、6、7条;04/2026公报检索页,已公布待生效状态;280/2025证明认证修法。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4/9/469180-1775466221_v1_1775696803_signed.pdf
https://congbao.chinhphu.vn/van-ban-dang-cong-bao/quoc-hoi-c31/trang-3.htm
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5/10/280-cp.signed.pdf
法源5 Apostille状态:HCCH越南加入公告、公约状态与异议、越南驻广州总领馆中越适用公告。
https://www.hcch.net/en/news-archive/details/?varevent=1132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
https://vnconsulate-guangzhou.mofa.gov.vn/en/tin-chi-tiet/chi-tiet/thong-bao-ve-viec-ap-dung-chung-nhan-apostille-thay-cho-hop-phap-hoa-lanh-su-61967-1558.html
法源6 中越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5、29条;译文与特定认证豁免。
https://www.fmprc.gov.cn/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200912/t20091204_7949622.shtml
使用说明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原创声明与版权保护
本文原创论述与编排版权归张斌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全文转载、改编或用于商业传播;合理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原文链接。所引法律文本及第三方资料的权利归属不变。
© 2026 张斌|张斌律师 · joint-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