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越南工厂取得建设或经营方面的批准后,环境工作仍需持续推进。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运营阶段的环境许可证、产品投放后的回收责任,以及特定排放设施的碳义务,各有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预算只列一笔“环保办证费”,容易漏掉后续运营和产品端成本。
本篇建议把项目环境合规拆成五项管理:建设前环评、运营许可、产品责任、温室气体义务,以及退出时的修复责任。具体项目是否触发、何时触发,仍须依规模、工艺、位置、产品类别和适用附件判断。
环评分组不等于所有项目都做同一种环评
越南《环境保护法》第28条按规模、类型、敏感区域等因素将项目分为第一至第四组。第30条要求环评的范围是第一组及指定第二组项目,并设法定例外,不能概括成全部四组一律制作同样的报告。〔法源1〕
第39条的环境许可证又有独立判断:特定第一至第三组项目在运营中产生须处理的废水、粉尘、废气,或从事危险废物处理、进口废料等活动时,须依法取得许可。环评报告、环境许可和试运行要求,应按项目状态分别安排,不能把完成其中一项视为全部环境手续结束。〔法源1〕
“环境许可证”也不宜直接缩译成中国语境下的排污许可证。它承载的事项和越南项目分类体系需要整体读取。企业审查园区或房东提供的文件时,应核对持证主体、覆盖设施、活动范围、有效状态,以及本企业新增生产工艺是否在内;不能只看文件名称。
现行研究文本已纳入146/2025等修法及2026年配套变化。一般实施法令与技术通知仍须结合具体附件使用,本文不以找到一份合并文件,推定全部行业参数或申请表式已经核完。〔法源1〕〔法源2〕
回收责任和废物处理出资应分两条线
环保法第54条规定产品、包装回收责任,第55条规定特定废物收集处理责任。这两个接口的对象、履行方式和核算不能混同。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包装,第54条允许依法自行组织回收或向环境保护基金出资;是否可选择、如何计算,应继续读对应实施规定。〔法源1〕
2026年5月25日施行的110/2026/NĐ-CP已经独立规范生产者、进口者回收及废物处理责任,第22条废除08/2022原相关章节和附件。继续使用旧版EPR清单,可能把已替换的产品类别、计算或履行规则当成现行要求。〔法源3〕
第4—6条要求按产品、包装类别识别生产、进口和品牌等责任关系。委托加工、贴牌及进口安排中,谁签采购合同不一定足以确定最终义务主体,企业应将实际供应链与法定类别一一对应,再决定由谁组织回收、提交资料或支付相应出资。
这些出资也不能统称“环保税”。产品回收出资、废物处理出资、商品环境税及污染排放责任具有不同依据。缴纳其中一项,不代表其他义务随之解除。
三百亿越南盾豁免须核产品和收入范围
110/2026第4(3)(b)条对第4(2)条列明产品,规定年度相关总收入低于三百亿越南盾的相应回收责任豁免。该数字的适用必须同时对应条文产品和相关收入范围,不能对所有产品、集团全部营业额或所有EPR责任一概套用。〔法源3〕
过渡也有多个时钟。第23条以责任年度分流:2025年及以前依旧规则,2026年及以后依110号;车辆类别的特定责任则从2027年1月1日起投入市场的产品起算。企业至少应分别记录法律生效日、产品投放日、责任年度,以及申报或缴纳日。〔法源3〕
这些日期还会影响收购和业务转移时的责任核查。查看当年是否已经付款,只能回答一部分问题,仍须追查该款项覆盖哪一责任年度、哪些产品,以及以前年度是否留下未完成义务。具体计算仍要回到产品分类和现行附件,不能由一个收入数字直接生成完备合规结论。
碳市场已经启动 具体履约仍看纳入范围
越南环保法第139条提供碳市场法律基础。06/2022经119/2025和112/2026修订后的第17条,将2028年底前列为登记系统、境内交易所试运行及抵销机制阶段,2029年起推进配额拍卖和制度完善。29/2026另定境内碳交易平台规则。〔法源4〕
政府2026年6月29日的报道证明交易所开始运行这一事件,因此不能再笼统写成“越南将来才有碳市场”。但启动事件并不证明市场已经有充分流动性、全部企业均被覆盖,或任意碳信用都能抵销履约义务。〔法源4〕
项目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属于相关排放设施,采用何种核算边界,承担哪些清单、报告或清缴要求,再评估配额与碳信用的用途。购入碳信用不会当然替代环评、排污、产品回收或生态修复义务,也不能单凭“中国项目用过同类信用”推定越南认可。
中国经验应按现行法典重新对应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第1242条同时废止列明的十部环境法律。因此,本篇比较采用法典的环评、排污许可、生产者责任延伸及碳市场条款,而不再把被废止的单行法当作当前主法。〔法源5〕
法典化也没有使所有环境相关规范一并消失。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水法不在该废止清单,既有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还须按上位法衔接及具体废改情况核对。中国缴纳环境保护税,同样不能替代许可或使违法排放合法化。
中越企业可以借鉴环评与建设决策衔接、监测记录、承包商环境责任及退出修复管理等方法,但两国产品责任主体、回收出资路径、项目分组和碳市场范围仍须分别核对。法条差异已经足以影响项目安排,实际执法强度和履约效果则需要监测数据、执法决定及真实交易记录支持,不能仅依据制度名称作优劣排名。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环境保护法》98/VBHN-VPQH,第28—31、39—43、54—55、139条:官方合并公报全文。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4/28/469382-1777361599_v1_1777362029_signed.pdf
法源2 越南49/VBHN-BNNMT,08/2022及其修订、替代关系:官方合并法令;55/VBHN-BNNMT实施通知合并信息。
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6/4/49-vbhn-bnnmt.pdf
https://xaydungchinhsach.chinhphu.vn/van-ban-hop-nhat-55-vbhn-bnnmt-thong-tu-quy-dinh-chi-tiet-thi-hanh-mot-so-dieu-cua-luat-bao-ve-moi-truong-119260608105119021.htm
法源3 越南110/2026/NĐ-CP,第4—6、22—24条及附件:官方公报全文。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4/20/469301-1776647243_v1_1776647876_signed.pdf
法源4 越南碳市场实施规则第12、17条:48/VBHN-BNNMT;29/2026碳交易所法令记录;政府关于2026年6月29日运行事件的报道。
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6/4/48-vbhn-bnnmt.pdf
https://vanban.chinhphu.vn/?classid=1&docid=216694&orggroupid=2&pageid=27160
https://baochinhphu.vn/san-giao-dich-cac-bon-viet-nam-van-hanh-doanh-nghiep-them-cong-cu-giam-phat-thai-102260629140706568.htm
法源5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重点第82—98、168、174—183、959、1037、1242条:生态环境部完整正文。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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