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赴越投资的筹备工作,经常从选址、设公司和谈收购价格开始。与此同时,中国端也应确认谁在投资、通过什么结构取得权益、资金从哪里出境,以及项目携带哪些技术、数据和人员。两端手续若到交割前才拼接,容易出现越南已经要求付款,而中国资金路径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
中国境外投资管理与越南外资准入管理,分别面对资本输出和资本进入。同一交易在两国的申报主体、触发条件和完成标志可能不同。越南的企业登记证书、投资登记证书或并购登记,并不能替代中国的核准、备案、报告与跨境资金手续。
先写清交易,再决定办理路径
项目说明应从实际业务和权益出发,而非只列“设立越南公司”。新设、购买股权、受让项目、提供股东贷款、融资担保和许可技术,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境内母公司、境外中间公司、越南买方与目标企业各自承担什么责任,也应在结构图中显示。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第2条涵盖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设置香港或其他境外中间层,不能据此直接排除中国监管。〔法源1〕
该条把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定义,但第33条同时规定,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定义中出现“居民个人”,不代表个人已经取得不受条件限制的自由ODI通道,更不能以个人先付款代替企业应办的程序。〔法源1〕
上位新规与部门程序需要一起读
837号规定第12条要求依法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和跨境资金登记,如实提交材料。它并不意味着原有发改、商务和外汇程序自动整体消失。确定当前办理路径时,需要以上位新规为基础,再核现行部门办法、项目类别和具体实施要求。〔法源1〕
发改委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3条处理敏感项目核准,第14条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项目,按中央或地方企业及中方投资额分级备案。地方企业3亿美元的分界,一般用于判断备案机关层级,不能改写成“超过3亿美元一律核准”。敏感与否及其适用范围,应先于金额层级判断。〔法源2〕
商务部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其适用企业的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投资实行核准,其他通常适用备案;金融投资另有主管制度。2026年发改修订办法的征求意见材料只能说明修法进程,在正式文件公布施行前,不能直接替换现行办理依据。〔法源2〕〔法源3〕
企业取得其中一项备案后,仍须确认其他必要手续是否具备。国资、金融、经营者集中审查或行业许可是否触发,取决于主体及交易事实,不能用一张证书概括整个集团的全部合规状态。
资金安排必须与越南出资节奏对接
中国银行依现行外汇规则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登记和收付。合同、申报、资金来源及实际交易应当一致;具体材料和办理时间,应根据业务及受理情况核实,不能保证所有银行、所有项目采用同一清单。〔法源4〕
越南端的股权出资、股东贷款和收购价款也有不同路径。公司登记、投资项目手续、资本账户和付款条件,需要与中国端时间表衔接。关于越南出资期限和资金账户,可继续阅读注册资本安排(第10篇)与跨境资金管理(第21篇)。
比较两国门槛尤其容易出错。越南投资法中的外资持股超过50%等判断,涉及特定主体和并购登记条件,与中国发改部门3亿美元的备案层级分界并非同一问题。越南还会考虑有条件准入行业、外资比例增加及特定区域土地等因素,不能用“不超过50%”概括所有免办情形。〔法源5〕
技术、数据和派员也要进入出境清单
投资的对象不只有现金。837号规定第13条涉及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并覆盖跨境派遣技术人员、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转移方式。企业把技术写成“内部支持”或不单独收费,并不会自动消除应核的限制。〔法源1〕
第14条同时衔接汇兑、进出口、跨境服务、数据、人员、经营者集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税收和国资管理,第15条规定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实际项目应据此列明生产技术、设计资料、系统权限、人员培训及数据传输,再逐项判断适用条件,而非只让财务部门审查汇款。
中国端完成相关程序,也不能替代越南对技术、用工和数据的要求。两国管理方向不同,同一项技术或派员安排可能在两端分别触发义务。责任应分配到有能力核实事实的业务、技术、人事和合规负责人。
用交割条件控制未完成事项
签署附有适当条件的协议,与无条件付款、取得控制或实际实施项目,是不同法律动作。合同应明确中国与越南必要批准、登记、账户以及其他审查的完成标准,约定谁提供证据、重大变化如何处理、未按期完成时如何延长或退出。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在批准不可逆投入前,至少应看到相互一致的交易控制结构、资金来源、两国手续清单,以及技术数据和退出假设。如果必要批准被当成事后补件,或者资金无法按约合规到位,应先调整首期资本、分期付款和交割期限。
837号规定第27—30条所列后果包括停止投资、处分资产、没收及罚款等,不能把违规成本仅理解为补办或缴一笔罚款。〔法源1〕 代持、虚假贸易付款或隐去实际控制人,均不能替代合法路径。中国出境工作的完成标志,应是下一步实际行动已经获得相应依据,并能与越南端的要求连续衔接。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官方全文及国家行政法规库,国务院令第837号,第2、12—15、27—30、33—34条;2026年7月1日施行。
https://dm.mofcom.gov.cn/sqfb/art/2026/art_7a287557bae04bb9a951e5410e3c1582.html
https://xzfg.moj.gov.cn/mobile/law/detail?LawID=1818
法源2 发改委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3—14条等,2018年3月1日施行;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情况,不作为新办法已施行的依据。
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22
https://www.ndrc.gov.cn/hdjl/yjzq/yjfk/dwtzglbftg/202609/t20260922_1407763_ext.html
法源3 商务部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核准、备案及管理程序;与837号上位规定并读。
https://dcj.mofcom.gov.cn/article/zcfb/zcjjhz/201409/20140900723361.shtml
法源4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资金汇出入和变更注销;具体银行受理材料另核。
https://www.safe.gov.cn/hunan/file/file/20240417/8e6faf5c6baf465db58fd1968ef7c475.pdf
法源5 越南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8、19—21、51—52条。具体入境程序及配套版本边界见第09篇。
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6/01/luat143-2025.pdf
使用说明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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