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取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企业还需要回答三个问题:文书能否在财产所在地执行,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有哪些资产可以依法处置。中越执行制度的差异会改变申请对象和案卷安排;债务人的财产、担保顺位及持续经营情况,则决定具体回收条件。仅凭胜诉文书,无法承诺回款时间或回收比例。
越南执行申请不能照搬中国法院路径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35、239条将民事执行安排在法院执行机构及执行员体系内。越南106/2025/QH15号《民事执行法》第17、32条则规定司法部系统的省级民事执行机关及军队系统的相应机关。区域民事执行室依省级负责人的分工履职,不能简单理解为原县级独立执行机关更名。〔法源1〕〔法源2〕
越南新法还规定民事执行事务所与执达执行人员,其许可、保险、责任及国家监督须依第26—27条和配套规则核查。国家执行员 Chấp hành viên 与事务所执达执行人员 Thừa hành viên 应分别识别。企业委托某项服务前,需要确认承办主体的资格和法定业务范围,不能把事务所的存在理解为可以自由实施私人强制执行。〔法源1〕〔法源3〕
对债权人而言,起草执行申请的第一步是确认文书类别、债务人和财产所在地,再核有权机关。原审法院掌握争议案卷,并不代表其当然是越南日常民事执行的申请入口。跨境债权还要在这一步判断是否先行承认外国文书。
五年与两年都是申请时效
越南新法第34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通常为五年,起算点及法定例外须结合文书生效或义务到期情况判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通常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二者均不能理解为法律保证债权必须在该期间内全部回收,也不能把中国两年规则直接用于越南案卷。〔法源1〕〔法源2〕
企业应分别登记债权到期、判决生效、承认申请、执行申请及相关登记的时间。外国裁决承认和执行申请涉及不同程序;越南临时仲裁裁决的登记也有独立要求。谈判、付款承诺或另一程序正在进行,是否影响相应期间,应依据具体规则判断,避免一张总表只写“案件尚未结束”。
中国仲裁、越南仲裁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分类及监督路径,可与本系列第32篇连读。合同签署时即核对争议解决条款与资产所在地,通常比取得裁决后才寻找执行入口更有帮助。
资产线索和执行成本需要独立准备
越南新法第37条涉及财产条件核查,债务人财产申报、登记信息配合和数据库查询形成制度基础;第66条以下规定保障及强制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2、253条涉及财产报告及查封、扣押、冻结等,第266条另有信用和限制措施。条文可以证明法律工具的存在,不能证明两国信息系统覆盖程度或实际查控效率相同。〔法源1〕〔法源2〕
债权人可以提前整理账户、厂房设备、应收款、土地权利、担保登记和既有查封资料。土地使用权是否可处分,应连同取得方式、付租形式和权利期限审查。即使资产账面价值足够,也要考虑处置权限、在先权利及实现成本,不能将资产总额直接当成可供本债权分配的金额。
费用也须分类。越南新法第53条分别规定执行费与执行成本及其承担和例外,具体金额应依适用配套和实际事项核定。本系列没有核定全部费率或建立回收周期数据库,不据制度条文给出“执行便宜”或“回款更快”的概括。〔法源1〕〔法源3〕
旧案不必一概重新办理
106/2025/QH15号法一般自2026年7月1日施行,指定数字化条款提前施行。第116条对旧案、既有手续、职业资格及物证管理设置不同过渡: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通常继续按新法办理;依旧法已经合法完成的手续不重复。已完成执行后留下的申诉、举报、检察抗议等,则须按条文进一步分流。〔法源1〕
原有关职业人员换证、事务所更名涉及2027年7月1日前的安排,部分物证库和移交安排涉及2028年7月1日前的期限。这些特定对象的过渡,不能扩展成“全部旧案在该日前重办”。案卷应保存原受理、执行措施和已完成手续的日期,供新旧法判断使用。〔法源1〕
跨境文件手续与实体权利分别核验
外国判决、仲裁裁决进入另一国执行,须先符合相应承认条件。中越民刑司法协助条约与《纽约公约》承担不同功能,不能将国内撤裁事由、外国裁决承认条件和执行申请混成一个审查清单。〔法源4〕〔法源5〕
授权书、公司证明、裁判文书和送达材料的公证、附加证明书或条约免认证问题,也应逐件判断。附加证明书主要处理公文书来源真实性,不证明合同内容合法或债权必然成立,更不自动替代符合要求的译文。〔法源6〕 有关材料分类与使用可参阅第5篇。
最后,企业宜以“文书可执行、机关已确定、期间已登记、财产线索已提交、费用和未决异议有安排”作为执行工作的检查点。实际到账、资产交付与案件程序终结还应分别记录。这是一套项目管理建议,具体措施仍由有权机关依适用法律决定。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106/2025/QH15号《民事执行法》官方公报,第17、26—27、32、34、37、53、66—69、115—116条。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1/23/106signed-1769138719665511309712.pdf
法源2 中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全文,第235、239、250、252—253、266条。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3/443.html
法源3 越南司法部执行局对152/2026/NĐ-CP执行程序法令的正式说明,配套及新旧衔接;非全部执行费率认证。
https://thads.moj.gov.vn/portal/tin-tuc/chi-tiet/mot-so-iem-moi-co-ban-cua-nghi-inh-so-1522026n-cp-ngay-1352026-cua-chinh-phu-quy-inh-chi-tiet-mot-so-ieu-va-bien-phap-thi-hanh-luat-thi-hanh-an-dan-su-tf5vlt10e8.html
法源4 1998年中越民刑司法协助条约中文正文,第15—21条等文书及承认执行安排。
https://www.fmprc.gov.cn/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200912/t20091204_7949622.shtml
法源5 联合国贸法会《纽约公约》文本入口,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尤其第五条。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
法源6 越南驻广州总领馆中越附加证明书安排通知,2026年9月10日发布,适用范围及例外另须核对。
https://vnconsulate-guangzhou.mofa.gov.vn/en/tin-chi-tiet/chi-tiet/thong-bao-ve-viec-ap-dung-chung-nhan-apostille-thay-cho-hop-phap-hoa-lanh-su-61967-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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