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中国企业进入越南时,常把品牌授权、设备采购和工艺交付写入一份合同。文件可以合并,法律判断仍须拆开:品牌在越南是否受到保护,授权人能否许可有关权利,技术是否受限制,以及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分别决定交易能否按计划落地。
本文围绕商标和跨境技术许可展开。专利、著作权及各类行业技术的完整制度不在本篇核验范围;读者应避免把这里的结论延伸成全部知识产权业务的统一规则。
商标异议期限相同 起算节点未必相同
越南《知识产权法》已包含131/2025/QH15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现行第112a条规定,商标异议期为申请公告日起三个月;第119条规定的商标实质审查期为公告日起五个月。申请人补正等期间须另计,五个月不能直接作为取得证书的保证交付日。〔法源1〕
中国截至2026年10月12日仍适用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第33条异议期也是三个月,但从初步审定公告起算。对企业而言,建立越南公告监测时应重新确定公告类型和时点,不能把中国系统中的流程节点直接平移。中国2026年公布的新《商标法》要到2027年1月1日施行,其中二个月异议期尚不能用于当前案件。〔法源4〕〔法源5〕
发现他人申请相近标志后,也应区分异议、无效和侵权救济。越南第96条第1款将恶意注册列为整体宣告保护证书无效的事由;但他人申请在先或者标志相似,本身不足以证明恶意。品牌接触、代理关系、双方往来和标志形成经过等材料,应围绕拟主张的具体要件保存。
中国第4、15、32、44—45条分别处理特定恶意申请、代理抢注、在先权利和无效问题。两国都需要事实与请求相匹配,企业可以复用品牌检索和证据管理方法,但在越南仍须单独落实权利保护和程序安排。集团内由谁申请、谁使用、谁许可,也应与真实业务保持一致。〔法源1〕〔法源4〕
十亿越南盾不是所有赔偿的统一上限
越南现行第205条规定,物质损害无法依规定方法确定时,法院酌定的兜底数额以十亿越南盾为限。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等适用规则计算的赔偿,并不一概受这一兜底上限约束。因此,引用“最高赔偿十亿”而省略计算前提,会直接影响企业对诉讼价值的判断。〔法源1〕
中国现行《商标法》第63条的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也有损失、获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等适用背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还涉及法定基数的一至五倍赔偿。两国数额不能仅换算汇率后排列高低,应同时考虑赔偿方法、证据、主观条件和合理开支。〔法源4〕
对品牌经营者,更有用的准备是留存授权费、销售流向、侵权范围和维权开支等可用材料。现有法条研究不支持“越南法院普遍赔得更低”或“行政处理必然更快”的概括,实际效果仍需要可比裁判与办理资料证明。
技术转让登记可能进入合同效力判断
越南《技术转让法》第24条区分一般合同、限制转让技术许可和第31条登记合同的生效规则。第31条原则上要求境外转入越南、越南转出境外,以及使用国家资金的特定国内技术转让办理登记;已获限制技术转让许可等情形另行处理。集团内部许可不会因没有独立第三方而当然豁免。〔法源2〕
“登记”也不宜随手译成不影响效力的“备案”。应登记或选择相应自愿登记机制时,应联读第24条关于证书和合同效力的要求。第31条还规定申请、合同及译文等材料,原则上在签署后九十日内申请;完整材料后的发证期限与补正期间另算,不能用九十日替代整个办理周期。〔法源2〕
判断是否发生技术转让,应看工艺、诀窍等实际转移内容。技术可能通过设备交易、投资或特许经营交付,仅把合同命名为“服务协议”或“设备采购合同”,不能排除技术转让规则。
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安排并不完全相同。第16条规定限制进口技术合同依许可生效;第17条对自由进口技术实行合同登记,但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第36—39条对自由出口技术也区分效力与登记。中国一侧合同有效,不能替代越南一侧的登记和许可判断。〔法源6〕
把付款交付和生效条件排在同一张时间表
以中国母公司向越南子公司许可生产工艺为例,交易文件至少应回答:双方分别如何判断技术目录,谁申请许可或登记,登记完成前能否交付和使用,许可费何时支付,手续失败后如何退出,以及改进成果、保密和侵权责任如何安排。这是合同审查的事项清单,并非对某个项目已经满足条件的认定。
品牌许可与技术转让同时发生时,还应核对授权链条。取得技术登记证书不能证明技术不侵犯第三人权利;拥有某项权利,也不当然说明可以出口、进口或在特定行业使用。出口管制、保密和行业限制应另作审查。
本篇技术转让分析以包含115/2025修法的现行文本为基础。20/2026/QH16虽已公布,但到2027年3月1日才施行;长期许可合同应预留复核节点,不能因为后出的合并文本收录了新条文,就提前适用全部修改。具体申请表式和机关权限仍须按项目核对。〔法源2〕〔法源3〕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知识产权法》67/VBHN-VPQH,重点第96、112a、119、205条及131/2025修法脚注:官方合并公报。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4/10/469197-1775632354_v1_1775783230_signed.pdf
法源2 越南《技术转让法》32/VBHN-VPQH,重点第24、31条及115/2025生效脚注:官方公报全文。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3/31/469117-1774605863_v1_1774919086_signed.pdf
法源3 越南20/2026/QH16,2027年3月1日施行:政府记录及原件入口。此处仅用于待生效提示。
https://chinhphu.vn/?classid=1&docid=219488&orggroupid=1&pageid=27160
法源4 中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第4、15、32—33、44—45、63条:市场监管总局全文。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3107cd5f8af445619ec74267aaebcc7f.html
法源5 中国2026年修订《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文;第87条规定2027年1月1日施行。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26/art_95_206942.html
法源6 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第16—17、36—39条:商务部全文。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87982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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