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中越用工争议常出现相似词语:试用不合格、不能胜任、竞业限制、违法解除。但相同标题可能涵盖不同请求权和程序。企业真正需要比较的是法院解决了哪一个问题、依据哪些事实、裁判进行到哪一步。本文选择两组官方材料,说明为什么模板审核必须从具体机制出发。
这两组属于本系列四张双方官方文本已核的比较卡。其中,劳动解除组是有条件比较,竞业组仅为同议题机制对照。四张卡不等于24组严格配对完成,也不能代替原定经济性裁员、罢工、外籍用工许可等事实类型的案例材料。
试用期之后先确认劳动关系
越南20/2018/AL源于最高院法官委员会2017年8月9日01/2017/LĐ-GĐT号决定。劳动者两个月试用结束后继续工作,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延长试用,后来以经常不能完成工作解除。最高院撤销相关一、二审处理,发回审理;本系列未查明重审最终赔偿结果。〔法源1〕
判例选取的是底案理由第2—3段,核心在于试用期结束后劳动合同关系如何成立。底案还讨论了其他解除和程序问题,但不能把全案每一句理由都称作20号判例的核心规则。公司以“仍在试用”为依据管理继续工作的员工,首先需要核对关系性质,而后才是解除事由和证明材料。
历史裁判另有一个值得保留的细节:底案理由第4段涉及已经失效的44/2003/NĐ-CP第12条第1款,以其不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为由处理当时规则缺口。这段没有被选为判例核心。文章可据实记录该历史推理,却不能据此宣布失效法令在2026年一般仍可适用。〔法源1〕
排名末位并不自动证明不能胜任
中国指导案例18涉及中兴通讯(杭州)公司与王鹏的劳动争议。杭州滨江法院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判决,双方未上诉。公司以相对排名及此前转岗证明不能胜任,但转岗另有部门撤销原因;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相应解除,判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余额。〔法源2〕
该案与越南案例可以共同提醒企业审查评价标准、工作要求、转岗原因和继续用工记录。但两案所处位置不同:中国案件的劳动关系已经确认,并作出终结赔偿处理;越南案件还涉及关系成立及程序问题,结果是发回。将两案赔偿额直接比较,或者据此判断某国解雇成本更低,均超出了材料。
实务上,企业宜在解除前先固定法定事由,再核标准是否适用、事实是否达到门槛、程序及通知是否完成。不能以试用标签掩盖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将人员排名本身当作充分的解除证明。现行越南规则应另回2019年劳动法典及适用配套核对,详见第22篇。
独立NDA能否进入商事仲裁
越南69/2023/AL来自胡志明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755/2018/QĐ-PQTT号决定。当事人另行签署NDA,约定离职后12个月竞争限制。VIAC作出支持赔偿的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撤销,法院不予撤销。这个案件是拒绝撤裁,不能放入“VIAC裁决被撤销”的正例统计。〔法源3〕
2023年选入判例的是第8段,关注独立NDA和至少一方商业活动所形成的商事仲裁管辖,并涉及异议未及时提出。原决定有关意思自治的理由引用2005年民法典,判例导语对应2015年民法典,亦应区分裁判时依据与后来的条文映射。
因此,本案最直接的启示是争议分类与程序选择。是否属于独立协议、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何时提出管辖或程序异议,会影响救济路线。法院拒绝撤销某项裁决,不足以证明越南所有竞业约定均有效,也不足以免去对劳动强制规则的审查。
中国案例审查的是竞业期间效力
中国指导案例184是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协议试图将仲裁、诉讼耗时从约定的12个月竞业期扣除。北京一中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京01民终5826号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不支持相关延长期限的安排,同时保留其他有效部分并处理已付补偿返还。〔法源4〕
这一争点与越南案的商事仲裁管辖不同。中国法院处理的是劳动争议中的具体条款效力,越南法院进行的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把两案简化成“越南支持竞业、中国不支持竞业”,会把有效部分、无效部分及程序约束一并抹去。
企业修订竞业文件时,可以分项核对受约束人员、应保护的商业利益、期间、地域、补偿、违约后果及争议解决方式。独立签署一份NDA只是事实之一,不能单靠合同标题选择任何希望适用的程序,更不能假定劳动强制规范因此不再适用。
两组案例怎样用于企业决策
建议将劳动争议材料分为事实、法律性质与程序三层。事实层保存试用结束后工作、绩效沟通、岗位变化和保密接触记录;法律层确定劳动关系、解除事由或被保护利益;程序层记录争议机关、异议、送达及救济期限。这种整理方法能够借鉴,具体法定期限和责任计算应按两国规则分别完成。
本系列没有取得当事人最初的法律意见或经营决策记录,因此不能断言这些纠纷是“中国经验误用”造成,也不能把选编案例称为经统计证明的高频风险。可靠结论是:相似中文标签容易遮蔽法律关系与程序差别,企业应在签约和解除前把这些差别落实到文件和行动中。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法院官方期刊20/2018/AL全文,底案01/2017/LĐ-GĐT,重点区分选入第2—3段与其他理由。
https://tapchitoaan.vn/an-le-so-20-2018-al-ve-xac-lap-quan-he-hop-dong-lao-dong-sau-khi-het-thoi-gian-thu-viec
法源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全文,(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相关争议。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6002.html
法源3 越南法院官方期刊69/2023/AL全文,755/2018/QĐ-PQTT,重点第8段及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2、13、35、71条。
https://www.tapchitoaan.vn/an-le-so-692023al-ve-tham-quyen-cua-trong-tai-thuong-mai-trong-viec-giai-quyet-tranh-chap-thoa-thuan-bao-mat-thong-tin-va-khong-canh-tranh9472.html
法源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4全文,(2018)京01民终5826号,劳动合同法第23、24、26、27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4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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