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律师

中越法律比较研究 · 2026-10-12

土地批准能否起诉:中越公开案例的有限比较

越南10/2016/AL判例与中国指导案例22都关注行政文件对权利的实际影响。本文说明这一程序机制的可比之处,以及为何发回审理不能写成获得补偿或工业园土地规则的结论。

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一份土地文件被称为总体方案、内部批复,是否就不能起诉?越南10/2016/AL判例与中国指导案例22提供了可以比较的回答:应当追踪文件怎样影响具体人的权利,不能只看标题。两案解决的是进入司法审查的程序障碍,未能据此证明当事人最终获得了多少补偿。〔法源1〕〔法源2〕

这是本系列四张双方官方材料已核比较卡中的一张。四张材料卡不等于原研究设定的24组严格配对已经完成;土地这一组属于扩展的行政救济议题,也没有替代工业区转租等特定事实类型的证据缺口。

越南案件关注被引用文件的直接影响

10/2016/AL的底案是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08/2014/HC-GĐT号决定,涉及Võ Thị Lựu诉永隆省人民委员会的征地补偿、支持及安置争议。批准文件援引其他文件及附表,而被援引内容已具体影响申请人的补偿利益。上诉审曾以并非独立可诉决定为由终结案件。〔法源1〕

最高院撤销相关一、二审处理,发回永隆省法院重审。选入判例的理由,指向被援引文件对个人权利利益的直接影响及相应决定的可诉性。这个判断使有关争议可以继续审理,却没有在该程序中直接确定补偿应增加多少、征收目的是否违法或所有实体请求是否成立。

历史案件须保留历史法。该案所涉依据包括2010年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及2003年土地法有关规则。判例选编对后续法律的对应说明,不应改写成法院当年已经适用2024年土地法。本系列研究尚未查明重审后的最终实体结果,文章因此不将发回称为终局补偿胜诉。

中国案件关注内部批复是否已经对外实施

中国指导案例22是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国土部门收到县政府批复后,没有另行制作并向土地权利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将该批复直接付诸拆迁补偿实施。安徽高院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裁定,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法源2〕

其法律意义在于识别内部文件如何转化为对外发生影响的行为。部门之间的批复一般有内部性质,但本案已经付诸实施并影响相对人权益,不能仍以内部文件的形式阻却司法审查。有关认定应结合文件、执行行为及权利影响一并理解。

中国选编记载这一程序裁判生效,同样没有提供后续实体审理全部结果。它所支持的是本案应当受理的判断,不能由此推出征收一定被撤销、当事人一定获得赔偿,或者所有政府内部文件都可以直接起诉。

两案可以比较到哪一步

两案的共同功能,是避免行政机关仅凭文件名称或形式,使已经产生实际影响的决定脱离相应司法审查。比较的核心事实不是“都出现土地”,而是文件与个人权利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级程序是否因此错误阻断救济。因此,本组可以作有限的功能配对。

同时,两国文件结构、具体诉讼对象、历史法律和法院程序仍有区别。越南案着重被批准决定援引的内容,中国案着重内部批复被直接对外实施。共同方向不证明两国全部行政诉讼制度相同;局部差异也不足以证明哪一方整体救济更有利。

在这一争点上,材料呈现的恰是趋同机制。研究不能为了预先设定的“实践差异很大”,忽略两案相近的法律思路。没有同口径案件总体、实际执行结果和地方时期控制,两个经过官方选编的案件也无法支持胜诉率或司法效率排名。

企业怎样把案例转成证据问题

遇到土地批准或类似行政文件时,企业可以先画出文件与实施行为的关系:哪个机关批准,批准引用了哪些附表或名单,哪个机关实际通知、补偿或限制使用,谁的哪项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附件、通知回执、现场实施记录和对应土地权属材料,可能与标题同样重要。

接下来应明确希望挑战的具体行为和请求:要求进入审理、撤销决定、履行职责或处理赔偿,所需事实和程序并不相同。2026年的案件仍须回到现行行政诉讼法核对管辖、申请资格、期间和可能的前置程序。越南13/VBHN-VPQH合并文本与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可提供这一核对的起点;历史案例不能代替办理日法律。〔法源3〕〔法源4〕

材料准备还应保留一项反向检查:如果主管机关已另作独立的对外决定,实际争议对象是否仍是上游批复?如果文件尚未实施、也没有直接产生权利影响,历史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并不存在。提出这些问题,有助于避免把一句案例摘要当成普遍起诉许可。

土地行政案例不能替代土地交易审查

工业园转租、付租方式与抵押、项目股权收购及征地补偿分别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本组案件不能证明园区有转租权,也不能决定逐年付租和一次付租的处分效果。企业拟签租约或收购项目时,仍应核上游取得文件、用途期限、缴费、担保限制和许可,具体见第14篇。

公开案例的价值,是让读者看清法院已经回答了什么,以及还有什么问题没有回答。对这两案,稳妥结论是“特定程序障碍被排除”;实体补偿和最终实现情况仍应留白。保留这个边界,才能将历史案例可靠地用于今天的提问和证据准备。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越南法院官方期刊10/2016/AL判例全文,底案08/2014/HC-GĐT,2014年8月19日;选入理由与历史依据见原文。
https://tapchitoaan.vn/index.php/an-le-so-10-2016-al

法源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全文,(2012)皖行终字第14号;2013年11月8日发布。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6006.html

法源3 越南行政诉讼法13/VBHN-VPQH官方合并文本,现行程序核对重点第30—32、115—116条,不倒用于历史裁判。
https://congbao.cdnchinhphu.vn/180507251028987904/2026/3/4/13signed-1772612845642509705200.pdf

法源4 中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全文,现行受案范围、诉讼资格和期间规则。
https://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qtxgfl/202110/t20211029_576011.html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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