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律师

中越法律比较研究 · 2026-10-12

中越法律为何相似又不同:从法制史理解制度边界

汉字法律资源、殖民编纂、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改革,怎样进入中越法律的不同发展路径?本篇通过可定位史料说明历史能解释什么,并划清词语相似、规则继受与现代制度适用之间的证据边界。

作者:张斌
研究核验基准日:2026年10月12日
内容更新:2026年10月12日

阅读越南法,中国读者会遇到法人、公证、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等熟悉名称。这种熟悉感有助于提出问题,也容易使人过早相信制度功能相同。法制史的实际价值,是帮助我们辨认概念经过哪些选择与改造,从而更准确地判断今天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古代法律资源、殖民时期编纂、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改革,都是值得追踪的线索。不过,确认某一历史文本存在,与证明一项现行规则主要来自该文本,证据要求不同。现有材料能够支持多种来源并存的观察,尚不足以计算各来源对今天越南法律的影响比例。

古代法典留下共同资源,也留下地方选择

越南后黎《国朝刑律》的通行编排为13章、722条,内容覆盖户婚、田产、诉讼和官吏职责,不能按照现代部门法把它理解成一部只处理犯罪的刑法典。越南司法部研究材料可以支持这一编排和制度讨论,但其中涉及借用中国律典的统计,仍需要古籍逐条校勘,不能直接转成来源百分比。〔法源1〕

《皇越律例》提供了更具体的编纂线索。EFEO档案目录记载22卷、398条及1812年序;越南档案资料区分了1811年组织编纂、1812年完成、1813年颁行和1815年刊印传播等阶段。序言提到选取洪德旧法与清律中的可取内容,足以说明清律曾被有意识地利用,但不能据此认定全部条文照抄。〔法源1〕

对现代交易而言,还要再跨越一道证据门槛。古代女子财产权、寡妇管理家产或祭田制度,即使与现行规则有相似之处,也须经过中间法典、立法资料及制度变迁才能建立承继链。没有这些材料,就不能以古代制度直接解释今天的继承、土地或公司权利。

殖民时期应先问地域、身份与法院

越南北圻、中圻、南圻在殖民时期的法律地位、适用人口和法院安排并不一致。把这一时期概括为“采用法国民法”,会遗漏谁在何地、向哪一种法院、就何事项主张权利这些关键条件。现代企业比较法律时需要确认适用主体,历史研究同样如此。

1931年《北圻民律》法越对照原刊的书名,已限定其供北圻本地人法院使用。起草委员会报告进一步说明,编排没有全部沿用法国民法典:继承放入人编,取得时效放入财产编,消灭时效放入债编;同时采用法国法中的住所定义,并保留若干本地制度。〔法源2〕

这份报告支持“选择性继受”的判断,比后人单凭术语或目录相似推测来源更有力。但编纂者对地方习惯的评价仍有其时代立场,不能直接当作社会实际运行的调查。原刊词表可以证明某词在特定文本中的含义,尚不能证明它一直以相同功能延续到今天。

中国的近代修律也需要区分阶段。《大清民律草案》是制定方案,不能列为已经全面施行的民法典;1929—1930年民法各编公布,则有分编沿革记录可查。〔法源3〕 比较两国近代法律变化,应对照具体编纂和适用过程,不能各用一个法系标签就结束分析。

建国后的法律变化同时包含断裂与延续

越南司法部的历史材料记载,1945年47/SL法令允许旧规则在不抵触独立和民主共和原则的范围内继续适用,户籍等事项存在旧民法延续的记录。本研究未取得该法令完整签署原件,因此这一结论保留为官方历史说明所支持的范围。〔法源4〕

中国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及《共同纲领》第17条,显示出不同的规范断裂安排。两国可以据此比较如何处理旧法过渡,但无论保留还是废除的文字,都不能单独证明基层实践、习惯、人员和法律技术随之全部延续或消失。〔法源4〕

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公有制、经济合同和检察监督提供了另一组共同语境。仍须逐项追踪权利、职权及程序的变化:计划配置环境中的经济合同,与现行平等商主体之间的合同功能不同;现代土地制度也需要从宪法、所有制调整和市场改革解释,不能直接归结为古代王土观念。

现行编排不能代替来源证明

中国改革与越南革新发生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中。工业区、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和外资规则出现相近安排,可能来自直接借鉴、共同制度资源,也可能是各自应对相似经济问题的选择。没有考察记录、译法材料、法案说明或起草者资料,就不能把相似性写成单一的因果关系。

一个值得警惕的例子是民法典结构。越南2015年民法典实际分为六部分,包括总则、财产权、债与合同、继承、涉外适用和施行条款,并非所谓现行“法国式三编”。〔法源5〕 编排本身可以成为比较对象,却不能承担测量法国影响强弱的任务;汉越法律词语也可能在不同阶段被重新赋义。

国际承诺影响改革,国内需要也要分别考察

WTO及各类自贸协定为准入、知识产权和其他领域提供了可识别的外部承诺。但企业须找到具体条约义务、国内实施规则与适用条件,才能说明某次改革如何发生。中国同样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商务部2025年正式通报也记载了对标CPTPP、DEPA和推进政策调整、修立法的工作。〔法源6〕

因此,不能把越南修法全部归入国际履约,把中国修法全部归入内部治理。要比较主要驱动力,还需要同口径的立法事件样本、修改理由和反向证据。现有史料适合帮助读者找出待查问题,不能据此给两国法律的现代化程度、稳定性或效果作总体排名。

对企业最有用的历史结论,是谨慎使用熟悉的概念。先确认今天的定义、主体、权利、程序和责任,再考虑其历史解释。历史使比较更准确;具体投资、签约和救济决定,仍须回到当时有效的规则及项目事实。

主要法源与延伸阅读

法源1 古代法典资料:越南司法部《国朝刑律》研究、EFEO《皇越律例》档案目录、越南档案机构嘉隆专题。目录和研究说明不等于古籍逐条校勘。
https://tlpl.moj.gov.vn/Pages/chi-tiet-de-tai.aspx?CategoryDT=DT&ItemID=84
https://archives.efeo.fr/index.php/viet-a-droit-1-1-8
https://www.archives.org.vn/gioi-thieu-tai-lieu-nghiep-vu/hoang-de-gia-long-va-cong-cuoc-khai-lap-trieu-nguyen-200-nam-nhin-lai-ky-ii-cong-cuoc-kien-thiet-trieu-nguyen.htm

法源2 1931年《北圻民律》双语扫描原刊,起草报告罗马页III—VII;属于历史一手材料,不作现行法依据。
https://revues.vietnamica.online/livres/wp-content/uploads/2021/12/ANONYME-Code-civil-a-l-usage-des-juridictions-indigenes-du-Tonkin.pdf

法源3 1929—1930年民法分编沿革官方记录。本篇仅取历史公布记录,不将当前台湾法律纳入中国大陆现行法比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B0000001

法源4 旧法过渡:越南司法部历史材料;中国人大历史资料,涉及1949年指示及《共同纲领》第17条。
https://www.moj.gov.vn/tctccl/tintuc/Lists/CacTaiLieuThamKhao/Attachments/21/20140317_Tong%20hop%20Bo%20tai%20lieu_VN_final.pdf
https://henanrd.gov.cn/2024/07-30/198856.html

法源5 越南司法部2015年民法典六部分结构说明及法律登记。
https://tcdcpl.moj.gov.vn/qt/tintuc/Pages/tin-tuc.aspx?ItemID=148
https://chinhphu.vn/default.aspx?docid=183188&pageid=27160

法源6 外部承诺与改革材料:WTO越南入世文件、中国入世文件、中国商务部2025年正式通报。通报只能证明其记载的工作,不能替代整体立法动因统计。
https://www-server1.wto.org/english/thewto_e/acc_e/a1_vietnam_e.htm
https://www-server1.wto.org/english/thewto_e/acc_e/a1_chine_e.htm
https://www.mofcom.gov.cn/xwfb/rcxwfb/art/2025/art_09807af601914ef1bf450a272312c27f.html

使用说明

本文为比较法研究与一般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研究核验基准日为2026年10月12日;交易实施时应核对适用版本、过渡规定和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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